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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字号的纠纷行政解决途径
浏览次数:322   添加日期:2008-12-19
新闻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一、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的表现形式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文字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3、将企业名称的简称注册为商标。
  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从内在因素上讲,是因两者都具有相同的商业标识功能。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识,商标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识,两者都是一种标记性的知识产权,都是企业商誉的一个重要载体,都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经营者都通过它们引导消费者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判断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从外在因素上讲,企业名称与商标的登记管理虽然都在工商部门,但工商部门内部是按不同专业和标准实施操作与管理的,尤其是企业名称实行的是按管辖区域分级登记的管理体制。
二、解决纠纷的原则及行政途径及程序
  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保护合法在先权利的原则,二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企业在权利的取得上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权利的使用上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根据国家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处理商标与企业字号纠纷的程序上,按照《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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